北京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预售条件,以2026年8月28日为分界:此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须单体建筑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出具五方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上述内容来自证券时报2026年9月24日转载的公开报道,涉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上位文件为建房规〔2026〕3号。以下解读仅基于该材料,不构成对政策效果的判断。
新项目的预售门槛与资金监管
新项目指2026年8月28日后北京市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除主体结构封顶与验收记录要求外,材料还明确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并要求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资金端,新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解除时点为项目联合验收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须在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划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在途项目的三类过渡安排
| 项目类型 | 过渡口径 |
|---|---|
|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预售许可 | 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执行 |
| 同日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土地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区政府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并加强资金监管、报市级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
| 同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 经各区政府评估风险后,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
材料同时提示,第二类项目的备案结果与执行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须经风险评估。
配套机制:主办银行与土地供应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单一银行贷款的该行为主办银行,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为主办银行。开发企业须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相关资金纳入该账户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存放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土地端,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常见问题
新项目预售是否还需要其他条件?
材料仅明确主体结构封顶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两项预售条件,以及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要求。是否还有其他审批要件,来源材料未提供。
在途项目是否一律按新政策执行?
不是。材料按取得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三种情形分类处理,其中第二类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仅在满足区政府确保交付、加强资金监管并报市级备案等条件时,才可在2027年底前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
现房销售的定金如何约定?
材料显示,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1%的定金;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