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证监会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周某禄、李某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三人合计被罚款800万元,并分别被采取2至3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结论来自证监会网站公开的处罚决定书,经第三方内容整理转述,属监管单方认定;当事人已提出申辩,其中部分意见被部分采纳,原文未披露涉案交易数据、金额及账户数量等细节。
处罚结果与认定依据
罚款方面,三人合计被罚800万元:陈某承担300万元、周某禄承担200万元、李某萍承担300万元,三人均无违法所得。
禁入措施方面,对陈某、李某萍采取3年市场禁入,对周某禄采取2年市场禁入。
处罚依据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罚款)、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市场禁入)。
认定的违法事实与手段
经证监会查明,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三人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具体手段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以此影响相关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相关交易无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定三人存在操纵"楚环科技"的共同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三人存在共同操纵行为。按来源材料的机制解释,共同操纵的认定依据是监管综合在案证据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而非仅依据单一账户归属。
申辩与监管复核
在陈述申辩、听证过程中,三人提出的意见包括:没有控制部分账户、部分账户控制期间认定有误、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操纵、存在从轻减轻情节。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对于陈某、李某萍提出的关于部分账户控制时间等申辩意见,证监会部分予以采纳。证监会表示,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三位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量罚适当。
常见问题
无违法所得是否就不处罚?
不是。按来源材料的机制解释,无违法所得并不免除行政处罚。本案三人交易无违法所得,仍被处以罚款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共同操纵是如何认定的?
监管综合在案证据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而非仅依据单一账户归属。证监会认定三人存在操纵"楚环科技"的共同故意,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共同操纵行为。
当事人的申辩是否被采纳?
三人提出了账户控制、主观故意、共同操纵及从轻减轻等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后,对陈某、李某萍关于部分账户控制时间等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并表示量罚已考虑各人作用、配合调查情况及主观过错程度。原文未披露采纳部分对罚款金额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