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监管部门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下发新要求,明确建立事前评估与持续跟踪机制。该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细化要求,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制定,内容来自证券时报当日报道,属于监管政策解读而非本站独立核验结论。
新规核心要求与评估重点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四类事项: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且质价相符。评估结果需由公司相关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体现机构主体责任。
合作过程中,行业机构需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这一机制将事前评估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形成闭环管理。
高风险认定与平台备案要求
通报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合作过程中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且出现符合持续运营时间较短、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六种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监管部门将对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第三方平台,按照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规定,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有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将对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
常见问题
新规适用于哪些合作类型?
新规针对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合作,属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细化要求。来源材料未说明是否涵盖其他类型合作。
高风险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平台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且符合持续运营时间较短、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六种情况之一即被认定为高风险。来源材料未逐一列出全部六种情形。
违规后的处置流程如何?
行业机构发现平台违规应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应终止合作。监管部门对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