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划分为基础类与交易类,并按业务类型设定1亿元至10亿元不等的注册资本门槛。以下解读仅依据券商中国同日发布的公开内容整理,属于对监管文件公开表述的归纳,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评价或投资建议;具体适用仍以正式文件及配套规则为准。

业务如何分类,门槛如何分档

《办法》采用二分法:基础类业务包括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包括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

注册资本门槛按业务组合分档: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最低10亿元。

除注册资本外,来源材料还提到净资本持续达标要求: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此外还须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

申请节奏与配套约束

在业务申请节奏上,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来源材料还列出多项配套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则上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禁止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挪用或侵占期货公司及客户资产;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其可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但不得兼任或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与部门;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

业务监管方面,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来源材料称此举意在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并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落地时点与制度衔接的不确定性

来源材料明确提示两点不确定性:其一,新增的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涉及交易系统适应性调整,需待证监会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调整系统后方能落地,业务落地时点存在不确定性;其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及自律规则的修订、清理工作尚在进行中,监管制度体系仍在完善过程中。

常见问题

注册资本门槛是按公司整体规模还是按业务类型设定?

按业务类型分档设定。来源材料显示,1亿元对应设立时的境内期货经纪业务,2亿元对应两种基础类业务,5亿元对应一种交易类业务,10亿元对应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门槛与业务组合挂钩,而非单一的公司规模指标。

净资本要求与注册资本要求是同一件事吗?

不是。来源材料分别列出两项:注册资本为最低门槛,净资本则要求最近六个月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对应不同业务情形)。两者口径不同,材料未说明二者之间的换算或替代关系。

新业务何时可以实际开展?

来源材料未给出明确时间表,仅说明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涉及交易系统适应性调整,需待证监会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调整系统后落地,落地时点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