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晚间,京城股份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北洋天青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立案事由为北洋天青作为资产重组标的,涉嫌在重组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内容整理自证券时报2026年9月19日发布的公开报道,仅呈现该材料已披露的事实与来源方陈述,调查结论及后续处理结果尚未明确。

立案的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立案主体是控股子公司北洋天青,而非上市公司京城股份本身。 京城股份公告称,公司及北洋天青经营情况正常,将督促北洋天青配合调查并关注监管调查进展。

重组进程方面,京城股份于2020年开始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洋天青股份并取得控制权。2020年8月披露的交易预案显示,拟收购北洋天青80%股份,100%股权预估值为2.5亿元至3.3亿元;2021年初交易价格确定为2.46亿元。2021年5月,该交易未获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意见为申请人未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及业绩预测的合理性。京城股份决定修改完善方案后继续推进,后续增加了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该交易后续顺利完成。

业绩承诺期内外的表现差异

根据京城股份后续公告,2020年度至2024年度,北洋天青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均达到承诺金额。业绩承诺期过后,京城股份2025年年报显示,北洋天青2025年度净利润为4517.79万元,较上一年度出现下滑。

2026年上半年,北洋天青营业收入5522万元,较2025年上半年明显下降;净利润亏损1070万元,而2025年上半年为盈利677万元。来源材料将这一现象列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一,即业绩承诺期与实际经营表现之间存在差异,但材料未说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常见问题

立案是否意味着违规事实已被认定?

不是。来源材料显示,三起立案调查均处于证监会调查阶段,调查结论及后续处理结果尚未明确。立案告知书载明的是涉嫌事由,属于调查启动环节,不等于最终认定。

北洋天青业绩达标与立案事由是否直接相关?

来源材料未提供两者之间的直接关联说明。立案事由指向重组过程中提供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均达标是重组完成后的实际经营数据,材料未披露调查所涉信息的具体范围。

京城股份自身经营是否受影响?

京城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洋天青经营情况正常,将督促北洋天青配合调查并关注监管调查进展。该表述为来源方自述,调查进展及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仍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