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2026年9月7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巍向他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共计1420万元,用于操纵奥联电子,其本人未实际获利,仍被处以30万元罚款。这一结论来自第三方公开内容对处罚决定书的转述,具体认定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为准。
案件事实与处罚依据
据该公开内容,2019年奥联电子股价出现异动,江苏证监局随即立案调查。调查显示,2019年5月起,王某辉、杜某峰等人开始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王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共计1420万元,该笔资金最终流向操纵账户组,王巍本人未实际获利。
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巍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王巍未实际获利,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王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借户供资为何仍被追责
来源内容将这种模式描述为「配资式」操纵:有人出账户、有人出资金、有人实际操作、有人幕后指挥。原文指出,即使当事人未直接下单买卖,仅为操纵行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同样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违法,王巍在其中扮演「金主」角色。
在取证方面,原文提到交易所大数据监控系统锁定异常交易,账户穿透式核查可追溯资金来源去向,证据链包括刑事裁判文书、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原文认为,30万元罚款相对1420万元的资金规模看似不大,但指向两类主体:试图借账户、出资金参与操纵的人,以及以为躲在幕后可以免责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原文关于王巍「明知」操纵仍提供账户资金、陈某指示角色等细节,来自处罚决定书及调查材料的转述,具体认定仍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为准。
常见问题
未实际获利为何仍被罚款?
来源材料显示,处罚依据是王巍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的行为本身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而非以其是否获利为构成要件。未实际获利被作为罚款金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责理由。
30万元罚款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材料仅说明江苏证监局「考虑到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王巍未实际获利」,决定处以30万元罚款,未提供罚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或裁量标准。
本案适用的是哪一版《证券法》?
来源材料明确,本案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操纵市场)与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材料未提及其他版本条款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