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2026年8月29日前后发布的两张罚单(〔2026〕29号、〔2026〕30号)均指向同一投资者吴某某,累计罚没金额超1亿元。根据券商中国2026年8月29日整理的公开信息,两案均认定吴某某与不同主体共同实施内幕交易,核心证据链包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以下内容仅基于该公开材料整理,不构成对处罚决定的独立核验或法律评价。
两案罚没金额与认定依据
案件一(〔2026〕29号罚单)中,吴某某与罗某共同控制使用“罗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违法所得为1557.77万元。处罚决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673.31万元罚款,合计6231.08万元,其中吴某某承担6061.6万元,罗某承担169.49万元。
案件二(〔2026〕30号罚单)中,吴某某与韩某某共同控制使用“韩某某”证券账户进行类似操作,违法所得为2256.24万元。处罚决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768.71万元罚款,合计9024.95万元,由吴某某与韩某某各承担4512.47万元。
两案所涉内幕信息均形成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于2024年9月29日。证监会认定,当事人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申辩与证监会复核结论
针对案件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等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共同控制账户,且吴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量罚并无不当,不予采纳申辩。
针对案件二,当事人提出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不知悉内幕信息等申辩。证监会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共同控制账户,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常见问题
内幕信息敏感期如何界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之时止。本案中,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于2024年9月29日,该期间即为敏感期。
罚没金额如何计算?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与违法所得挂钩。两案中罚款金额均为违法所得的约3倍,但来源材料未说明具体计算系数。
来源材料是否包含当事人最终法律救济结果?
来源材料仅记录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核结论,未提及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后续进展不在该材料覆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