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运营「迅某量化」平台,向客户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服务并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上述事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券商中国2026年9月12日的报道。至于「信息服务」与「投资建议」的边界如何划定,来源方律师认为仍待厘清,属观点而非已定规则。
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据来源材料,迅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该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迅某量化」线上平台推销「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产品,向客户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牟利,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购买经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核心交易接口程序制作的trade.dll接口程序,部署运行后使公司账户突破技术保护措施、调用交易通道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300余万元。
2024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钟某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3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钟某峰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性依据与争议焦点
案件定性落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据来源方律师分析,该条为列举项,适用高度依赖「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前置行政法概念。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董毅智认为,证券投资咨询是灰色地带最多、类案裁判差异最大的领域,界定「非法经营」的边界仍存在不够清晰的情况;本案中「信息服务」与「投资建议」的界限有待厘清,可考虑出台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这一判断属于来源方律师的观点与建议,尚未形成明确规则,属待验证、待明确事项。
常见问题
本案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刑罚,两罪并罚。非法经营部分对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侵犯著作权部分涉及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核心交易接口程序。来源材料未披露两罪的具体认定细节。
「信息服务」与「投资建议」的边界是否已有明确规则?
没有。来源材料中,董毅智明确表示该界限「有待厘清」,并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来源方律师的观点,不是已生效的裁判规则,具体适用仍取决于个案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
来源材料还提到哪些信息?
来源材料提及非法荐股一直是监管重拳出击的领域,并举例雪球大V「金浤」抢帽子操纵案,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助「量化交易软件」工具提供非法证券咨询服务。来源材料未披露涉案客户数量、其他涉案人员处理结果等信息。